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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教育

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发布于:2024-07-13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博学、品学兼修、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科研贡献率,推进“四个一流”建设,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有关安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我校学籍、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组。由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按照学校相关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为准。

第四条 按照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分配给学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五条 学院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按照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方案,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

3.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

4.学术表现突出,恪守学术规范,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具有国际视野,具备良好的国际交流能力,积极参加国际交流活动;

6.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主动承担校内外社会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前,按硕士身份参评;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按博士身份参评。参评时成果按所在学习阶段确定,且不得累加。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度,符合评奖条件的研究生有资格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参评学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及院内通报批评者;

3.发现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者;

6.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须获得导师或导师组推荐,向学生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组负责评选与推荐工作。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四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校院两级公示期间实名申诉,学生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对学生工作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裁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决定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 评审原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评定细则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以学校文件要求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评审实施细则所指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西安外国语大学,且以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身份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 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参评成绩、获奖证书或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 获得国家奖学金后,若发现有学术不端现象和行为,将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收缴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的申请,组织实施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由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硕士生导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具体实施。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