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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发布于:2024-07-13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博学、品学兼修、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科研贡献率,推进“四个一流”建设,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文件规定和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有关安排,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我校学籍、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组。由学院分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按照学校相关奖励标准及名额分配为准。

第四条 按照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分配给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原则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

5.学习态度端正,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业成绩优良;

6.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所取得的各类成果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参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2.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及院内通报批评者;

3.发现有任何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因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未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内容或本培养阶段内有课程不及格者;

6.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第八条 评审原则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2.一年级研究生主要依据录取类别和录取成绩等进行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主要依据上一年度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实践创新、社会服务等进行评定。

3.研究生各类所获奖项和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西安外国语大学,且以西安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身份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

4.评定细则考核项目及权重比例以学校文件要求为依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须获得导师或导师组推荐,向学生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学位课成绩、科研成果发表情况、社会实践能力证明等相关参评材料。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2.资格审查:由辅导员进行资格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组进行学生资格复查。

3.成绩核算:由学院学生工作组进行学生成绩核算,初步拟定学院学业奖学拟推荐名单。

4.学院审议:学生工作组讨论确定获奖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5.学院公示:最终审议通过获奖学生名单,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实名申诉,学生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并追回其当学年的学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3.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第七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学生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