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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学院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3-06-26

艺术学院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艺术学院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指导行为,努力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优秀导师,落实“导师负责制”相关要求,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艺术学院研究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道德情操,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及学术活动等有关培养环节,培养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3.有参与研究生招收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的义务。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

4.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在研究生入学后,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5.认真负责地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基础,提升其专业综合素养。

6.承担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按要求参与导师双选,同时服从学院调配。

7.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对研究生的指导每月应不少于2次。每学期为学院研究生做学术报告、讲座不少于1次。

8.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做好学位论文开题、写作和论文预答辩、正式答辩等工作。

9.参与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实事求是地评价学位论文,对需要修改的论文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

10.参与学科、专业点的建设、评估等日常工作,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11.引导研究生优化择业观,引导学生高质量就业,完成学院安排的就业相关工作。

12.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13.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课程教学与研究生指导工作,并向学院备案。

14.严格落实新导师遴选及现有导师队伍的考核、退出等机制,具体实施依照学校、研究生院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