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学院签发的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与我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学院印章的,必须由院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院长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院长或书记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印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6、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加盖印章。 7、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8、负责管理印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