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学习园地 >> 正文

党群工作

保密宣传教育月:增强保密知识、提升保密能力

发布于:2022-05-18

                                

                                                                                     增强保密知识

                                                                                     提升保密能力


2022年5月是我国第34个保密宣传教育月。


事以密成,语以泄败。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特殊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当前,形势的发展对保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个平台 及时掌握保密动态

中国保密在线网站(网址:www.baomi.org.cn)

 

十条“保密箴言” 警钟长鸣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undefined

 

四个微信办公高风险环节 

材料起草

材料起草主要有两类泄密行为:

 

一是通过微信群对涉密材料征求意见。

二是利用图文识别微信小程序转换涉密文件。

 

在材料起草环节,应当认真考虑、核实是否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对于内容较为敏感、可能涉密特别是引用涉密文件的,要在涉密计算机中起草,并标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标志,起草完成后,必须严格履行定密审核程序,明确可以公开的,才能通过互联网传输、处理。保密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材料起草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严格履行定密程序、落实保密要求,禁止通过互联网应用识别、转换涉密材料。

传达部署

切忌微信群“依赖症”,

造成泄密案件的发生。

2

 

传达文件、部署工作前,务必认真核实涉密属性,涉密文件传达、工作部署,应当按照保密规定、采取保密措施进行。特殊情况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传达部署的,必须事先进行全面彻底的脱密脱敏处理。是否已脱密脱敏,绝不能任凭个人主观臆断,应当逐级请示文件产生的机关、单位,按程序审慎处理。

密件阅知

图工作一时方便,

对涉密文件进行拍照,

通过微信进行传递。

3

 

涉密文件管理人员要做好对阅文人员的监督提醒,严格办理登记并明确告知禁止手机拍摄、微信传输等行为。密件传阅过程中,工作人员相互间要做好监督提醒,一层提醒一层、层层抓落实,严防不知不惧者、铤而走险者,发现微信泄密行为的,要立即向保密工作机构报告,保密工作机构要果断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宣传报道

守好微信公众平台。

4

 

一些单位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不严,导致将涉密内容发布至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案件时有发生。微信公众号受众范围广、转发方便,一旦发布涉密信息,往往容易引发大范围泄密。

 

对于官方微信公众号,要严格做好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查人员和相关运营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保密责任,杜绝粗放式审核、走过场审批。涉密程度高的机关单位,要审慎设立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账号,慎之又慎发布信息,增设审核审批“关卡”,压实审查人员责任,避免失泄密事件发生。

 

《保密法》明确的12种违法违规行为

《保密法》列举了12种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感悟党的保密工作优良传统,

理解新时代保密工作的职责使命,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尽一份自己的力量!